备受媒体关注的陕西兆兴公司执行案十余年,受害人持续反映未处理!

2025-08-15 19:29:17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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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社讯:近日,中国好人年迈七十多的郑勇再次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其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兆兴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案号为(2017)陕04民终字263号。该判决判定兆兴公司需赔偿北方公司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870余万元。截至2025年8月10日,按照判决及后续利息计算,应执行标的已增至人民币2400余万元。该案曾引发各大媒体的关注报道,但仍未解决!
     据郑勇再次反映,该案判决生效后,兆兴公司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北方公司遂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指定时任执行局局长韩玉军、副局长邓世军负责协调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邓世军作为分管副局长,存在一系列滥用职权、执法违法、故意拖延执行、渎职的行为,导致此案长达十年未决,给北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邓世军的违法行为
   (一)滥用职权,以言代法,故意拖延执行
     自2017年4月判决生效以来,邓世军作为此案的分管副局长,本应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协调执行此案。然而,他却多次召开协调会,做出错误决定,偏袒兆兴公司,故意拖延执行。具体表现如下:
      1.无视上级督办,继续拖延执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督办案件,限定年底前结案;2020年,此案又被列为网上高法督办案件,要求年底前结案。然而,邓世军却置若罔闻,继续拖延,消极执行,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推进。
     2.错误决定,推卸执行责任:2020年7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邓世军的主导下,致函各涉案法院,声明不再协调此案,由各涉案法院自行执行。此决定明显不公平且无法实际操作,因为此案涉及四家法院,之间根本没有统一意见,无法达成共识。实质上,邓世军是将执行责任推卸给各基层法院,其作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分管此案的副局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控告人曾就此决定向最高法院执行局反映情况,得到执行局宋法官的同情与回应,认为陕西高院推给基层法院不合适。然而,该意见并未得到实质性处理,邓世军的行为依旧未受制约。
      3.指定执行法院混乱,相互推诿:按照陕西高院2020年7月6日函件,省高院决定由首封法院即西安市中院执行。然而,控告人认为渭城区法院因涉及咸阳市243名老百姓的非法集资案追偿款一案,且查封时间更早,于2016年5月查封,应为首封法院。控告人向省高院反映后,邓世军仍坚持让西安市中院执行。从2020年7月6日至2024年4月8日,控告人多次往返西安市中院,但西安市中院一直纠结于执行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扶风县兆兴大酒店的产权问题,对华州区国际城项目未进行任何执行行为。控告人多次向西安市中院反映兆兴公司私自转移房产售房的情况,但得到的答复是你的执行法找渭城区法院,相互推诿,无人负责。

   (二)执法违法,偏袒兆兴公司
     1.违法办理证件,助长违规建设:华州区国际城项目本身手续不齐全,为“三无”违法工程。然而,在邓世军的指示下,华州区法院给华州区政府做工作,2019年7月22日仅付20万元钱,打了548万元的欠条,便为兆兴公司办理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房许可证等,使该项目“合法化”。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北方公司的合法权益。此外,邓世军还亲自给控告人打电话,要求控告人先行垫付评估费17万元,并承诺处置拍卖后首先付清评估费。然而,至今评估费仍未得到偿还,显示出邓世军的欺骗行为。
      2.暂停拍卖,偏袒兆兴公司:在2018年4月26日的谈话中,邓世军指示暂停对华州区国际城项目的拍卖,并要求渭城区法院寻找兆兴公司的其他财产。控告人认为这是偏袒兆兴公司的行为,因为评估报告已经出来,马上可以进入拍卖程序。邓世军的决定侵犯了控告人的权利,允许兆兴公司继续施工,增加房产价值,从而进一步损害了北方公司的利益。
     3.债权数额随意更改,法律适用混乱:在省高院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二次接访会上,邓世军提到案件涉及本金将近6000万元。然而,在2018年4月26日的谈话中,他却称控告人只有1000万元的债权,要处置6000万元的财产,不是善意的。这种随意更改债权数额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4.允许被执行人散发虚假材料,扰乱执行秩序:在省高院2020年12月1日召开的协调会上,经邓世军同意,兆兴公司代表习悦兆在会上散发了盖有公司公章的虚假材料,试图推翻三级法院的判决。这些材料中关于借款往来时间的统计表与事实不符,三级法院判决的本金600万元,过去四年,习悦兆只承认277万元,故意混淆事实、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邓世军作为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允许并批准了这一行为,严重扰乱了执行秩序。
     5.官官相护,阻碍执行:北方公司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邓世军的违法行为,包括向中央政法队伍整顿督导组写信反映情况。然而,在省高院安排接访后,提出的可行性方案并未得到实质性处理。相关人员相互推诿,导致2021年3月中央政法督导组的处理意见未能落实。最终,在省纪检委的调查核实后,批准了我公司申请的邓世军回避此案的执行工作。但此后,省高院执行局的其他官员也未再过问此案的执行情况。
      6.明知有财产而不采取强制措施:西安市中级法院自接到省高院2020年7月6日函告后开始执行,但五年来根本未对华州区国际城项目进行实质性执行。执行法官故意拖延,在评估扶风大酒店的产权上价格和评估费扯皮不断。同时,邓世军明知兆兴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如在2019年7月30日曾以6900万元的起拍价实施拍卖),流拍后却故意不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导致兆兴公司得以继续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7.单独约见当事人,没有法院监督,破坏执行程序:邓世军多次单独约见兆兴公司代表习悦兆,为其谋求更大的利益。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不能单独约见当事人的规定。每次约见后,执行程序都会出现戏剧性的变化,导致执行方向被随意改变。例如,在邓世军与习悦兆的多次会面后,原本应进行的拍卖被暂停,执行方向被改变为寻找其他财产线索等无效行为。
     二、造成严重后果,企业濒临破产
     由于邓世军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北方公司至今十年间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却未执行到一分钱。企业因此负债累累,濒临破产。北方公司董事长郑勇多次向中共中央、最高法院及有关部门写反映信200多封,十年内为催案往返华州区120多次,西安市中院50多次,赴北京上访5次,高法3次,公安部2次,但仍无进展。
      同时,邓世军的违法行为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北方公司作为在陕西一家影响很大的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邓世军的滥用职权和执法违法,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员工失业。特别是涉及到的非法集资1000万元追偿款中243名债务人中已有10人含冤去世,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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